沟通的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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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实在是无可避免的。人常说“防人之心不可无”,作为经营者,临事三思而后行还是好。因为在商场面临“利”字当头的选择时,有许多人,哪怕是好朋友,甚至父子亲戚中背叛的也有。有很多人财迷心窍,为中饱私囊,就会什么也不顾。

    与陌生的经营合作者打交道,对其充分相信,不做必要的资信调查,也常常使经营者上当。在商场与其它同行合作、搞交易之前,对对方的资料状况、组成人员状况、盈利亏损状况、业务内容、设备设施、创业资历等内容,按说都应该进行认真的资信情况调查,这样才能熟知对方底细,也才能看清对方是真心实意而来的,而不是皮包商,是骗子。

    没有戒备心,没有起码的鉴别常识,经营者很可能被商场上的一些假东西套牢。现代商场,虚假广告常常诱惑着一心想发财的经营者,假冒伪劣产品被一些不法分子以廉价转销给经营者,虚假的无效合同不时地缠绕着经营者,假、假信用证、假单据更使经营者受到骚扰。经营者若想与假绝缘,自己就要练就一副慧眼,时时保持戒心。

    创业者没有戒备心,不注意保管好自己的各种资料,很可能失去自己的独到之处,失去自己的商业秘密。在现在市场竞争的大舞台后面,有一条“看不见的战线”,来自不同方面的商业情报人员都在紧张地活动,他们搜集着竞争对手产品的原料配方、生产工艺、销售渠道、市场占有率等资料。因为,商业秘密的获得,也是战胜对手的主要手段。也许有许多经营者,尤其是小本生意者认为,自己还有什么需要保守的商业秘密呢,其实这就大错特错了。在生意场上不是有这样的说法:常去邻家看,生意不清淡。这还不是告诉经营者,要去邻居家看,去了解同行的一些经营情况吗。也许经营者们还记得电影《林家铺子》中,一家百货店老板让学徒从门缝窥探林家铺子准备卖“一元货”的镜头吧,这不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自己还是有密可保的嘛!其实越是小本生意,有的产品的原料配方,制作工艺、治疗秘方,越是经营者的独到之处,这何尝不是最应保守的秘密?

    既然行骗者有之,盗密者有之,那么创业者对付这些行为,最好的办法是什么呢?最好的办法就是:依法办事,有规有章,心明眼亮,常有戒备,时刻也不放松自己的自卫。

    96信用可信不可信

    类似的传说在很多富豪家族中都被演绎过一番,或者是洛克菲勒家族,或者是福特家族。

    慈祥、和蔼的爷爷正和小孙子在屋里玩耍,爷爷满脸爱意地和小孙子在沙发、窗台间转来转去。小孙子玩得开心极了。小孙子见爷爷今天情致这么好,也异常顽皮,爷爷把他放在壁炉上,鼓励他使劲儿往下跳,跳了一次,爷爷接住了他,又把他抱上壁炉,鼓励他再跳。小孙子看见爷爷伸着手,毫不犹豫地跳下来,但这一次,爷爷突然缩回双手,小孙子乒一声掉到地上,痛得大哭大闹,爷爷却在一旁微笑着。

    面对旁人不解的神色,爷爷回答道:“我是个成功的商人,我知道怎样去相信别人,而小孙子并不知道,他以为爷爷是可靠的。但这样的事情重复上二至三遍,他就会渐渐明白:爷爷也不可靠,不要盲目相信任何人,靠得住的只有自己。

    对于瞬息万变、风云莫测的商场来说,相信人是应该慎之又慎的。虚假的需求信息,深藏欺诈的报价,吹得天花乱坠的广告,都是防不胜防的陷阱,随时都可能使你血本无归。

    孙子兵法云:知己知彼,百战不殆。成功的商人,不可忘记这一深刻的古训,永远对你的对手保持警惕和戒备,随时随地密切注视对手的情况。如果不把问题弄个水落石出,就仓促与对方签合同做生意,将是十分危险的。

    我们大多数人,满足于对问题的一知半解,比如到某地旅行,在导游的陪同下,参观了名胜古迹后,就都满足了,这多半是因为尚未从学生时代修学旅行的习惯中脱离出来的缘故,也可以说是喜爱幼稚旅行的表现。

    据资深的厨师讲,每条鱼的纹路都不一样,从鱼的外观可以分辨出鱼的味道,而我们多数人在同对手打交道很长时间后,仍然对对手的情况知之甚少。而且我们还缺少对他们了解的好奇心,这样粗枝大叶地做生意,又怎么能指望获得全面的胜利呢。

    还有的人士对信誉的依赖过分突出。不错,越来越多的商人懂得建设良好的信誉意味着生意的兴隆。信誉作为自己的事情,当然越牢固越好,但具体到每一笔生意时,信誉是不能依靠的。

    孙子兵法还说:兵不厌诈。懂得商场厚黑学的商人和高明的骗子都知道这个道理,很可能刚开始在你面前显示的几次信用不过是诱你步向深渊的一个诈术。为什么富豪爷爷让小孙子第二次跳下壁炉时缩回双手,就是告诉他这个道理。

    在生意场上,即使成功地与对方做成了一笔生意,并不意味着下一次就有保证。人家不一定会因此信任你,你不必指望它会给你带来多大的好处。同时,你也不能因此信任对方,生意场中,岂止没有永远的朋友,连两次的伙伴也不应存在。

    每次都是“初次”。如果单纯地认为已经成功地做成了一次生意,所以这次也会和上次一样取得成功,从而轻信对方的话,你就无法在商场上抵御欺骗。

    97“君子协定”靠不住

    在现代商场上,经营者讲信用是很重要的,大部分经营者也都能自觉地遵守合同,但对于初涉商场的创业者,不能因生意能赚钱就忘乎所以,切不可搞“君子协定”,不可因为与对方检熟,而忽略了签约过程。口头协议是最危险的交易方式,弄不好要“赔了夫人又折兵”,“鸡飞蛋打一场空”。

    挂在商人嘴边常常有这么一句口头掸,叫做“空口无凭”。经营者置身于现代商场,而商场如战场,其间充满着欺诈、诡秘。交易时,任何经营者都不能掉以轻心,盲目轻信的人永远不会成功,而且往往是别人吞吃的主要目标。按照商场惯例,即使对方是自己的亲戚朋友和多年的交易伙伴,在进行大笔的买卖时,都应办理签订合同的手续,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或没法预见到的麻烦。如果经营者认为对方讲信誉,双方口头约定即可,那么,就很可能会受骗,尤其是与初次进行交易的经营者搞口头协议受骗或吃亏的可能性更大。倘若对方是骗子,你肯定会成为他们的猎物。即使对方诚信且初始无心坑骗你,但当他发现协议对他不利或者有别的更好的生意可做时,他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否认你们之间的约定,把你这个伙伴抛弃或者反咬一口,在这方面栽了跟头的例子不胜枚举。

    人们常常戏谑地称不守信用的口头协定为“君子协定——橡皮合同”,真是说撕就撕。深感“白纸黑字合同稳,空口无凭反吃亏”。

    某建筑队与当地一家水磨石场签订了一份购买2000平方米水磨石的合同,合同中没有涉及关于质量要求的条款。待建筑队去提货时,认为水磨石质量与订合同时所提供的样品不一致,很不满意。于是,双方经协议,口头上确定每平方米价格降低3元,建筑队将预订的水磨石如数提回。待结账时,水磨石场要求按合同上规定的价格算账,不承认原来两家的口头协定,建筑队有口无凭,只好自认倒霉,按合同价格付了款,白白损失了6000元。

    其实,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只做口头合同,搞“君子协定,本身就是不合法行为。现在社会正向市场经济体制转换,而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经营者参与生产、流通、分配与消费等整个活动之间靠的是与客体间的契约联结在一起,而这种契约本身又需要完备的法律规范和保障。不合法的行为,当然就很难受法律的保护了,《经济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经济合同,除及时结清外,应采取书面方式”,可见,口头合同,君子协定很难端到“台面”上去。然而,在目前的市场经济交往中,凭口头说的“君子协定”还为数不少。无数公司的事例说明,这种“口头协定”在现代市场竞争中后患无穷。

    按常规,经济合同是经营者以法制胜的保证,但如果经营者签的是口头协议、君子协定,那么他这个合同就是无效合同,当然也就不受到法律保护了。

    如1988年2月6日,广州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向衡阳市水口山二厂赔偿屋架倒塌损失费28万元一事,就是这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该公司在1984年11月与水口山二厂签订了建房合同,同时,又与衡南县的一个建筑队签订了部分建筑分包合同。不久,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因另有任务撤出,向建筑单位说明,征得同意,达成了终止总承包合同的口头协议,同时,也与衡南县那个建筑队也达成了终止分包合同的口头协议。但口头协定并没有法律效力,衡南县建筑队继续施工,造成水口山二厂屋架倒塌的工程质量事故。于是就出现了已与水口山二厂口头解除承建合同的铁路局第二工程公司,仍要为分包的建筑队承担赔偿的事情。

    法律是无情的,口头合同、“君子协定”这种在法场上站不住脚的东西,最终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也许有的经营者会这样认为,中华民族有着讲究信用的传统,民间就有“一诺千金”、“大丈夫一言既出,驷马难追”之类的格言警句,古人做生意时,也有凭口头上的“君子协定”的情况,现实生活中,也有许多经营者就是自觉不自觉地凭口头合同做成了生意,轮到我怎么就不行了呢?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这种靠“君子协定”搞经营、做买卖的做法,已愈来愈暴露出其相当大的局限性和危险性。有的经营者,仅凭买主一张白条,便将价值十多万元的商品发出,结果被骗子钻了空子。有的经营者因为是熟人关系,在未立任何字据的情况下,就达成数十万元的“君子协定”,结果仅仅是“口头协定”而最终违约,官司打到法院也没有用。由此可见,从“君子协定”出发,什么事情都凭一拍胸脯,讲哥们儿义气,就认为“万事大吉”,或者轻信亲友的口头担保,终究是要吃亏的。眼下,社会前进了,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人们的经济关系也日趋复杂,多元化的。复杂的现代经济关系,不能也不应依赖个人的品德和赌咒发誓来维系,而应靠法律来保证。靠法律保证,经营者就不能再糊里糊涂地摘“口头合同”、做“君子协定”这种不受法律保护的事情了。

    98小心“货到地头死”

    商场中有句行话,叫“货到地头死”,是指在购销货物活动中,卖方的货物到了买方的地头却陷入困境的一种情况。

    其常见的有两种情形:一是卖方的货物到达交货地点时,因商场情况变化,买方觉得购买对自己不利,于是违约,并以种种理由提出退货要求,或拒付货款。二是卖方和货物到达买方地头时,买方百般刁难、借故提出作价处理等要求,否则,不收货付款。不论是哪种情形,均会因买方蛮横无理的要求而使卖方孤立无援,或者驱车回府,或者就地另找客户,或者不得不答应对方的要求,最后,损失惨重。

    曾有一位经商者运了一车货到广州交付买方,因当初只是口头协议,货运至对方地点时,买方借种种理由,拒付货款,要求退货,或者降价处理货物。这位卖主急中生智,即从车上拉出一桶汽油,掏出打火机,扬言如不收货付款,便与对方的仓库同归于尽。受此逼迫,买方只好同意收货付款。

    俗话说,“狗急跳墙”,事实上,卖主出此下招,也是无可奈何,否则,他只有倾家荡产,上吊跳楼。

    商场中,这种“货到地头死”的情况数不胜数,但大多数人不会像上述卖主那样走运,能够在危急中施出“绝招”,使对方生畏让步的很少,而被人耍弄得晕头转向,无所适从,白白横遭损失的倒蛮多。

    买方要找到退货的理由是轻而易举的事。比如,从一大批货物中挑出一、两件有毛病的并不难,因为任何东西都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同时,以第一批货质量不好为由,拒收第二批货的情形也存在。

    如果你事先有思想准备,在交易过程中始终小心谨慎,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货到地头死”的骗术是可以防范的。

    实际上,交易中出现“货到地头死”的情况通常由以下三个原因所致:一是你与对方仅凭口头协议购销货物,这样,对方想反悔,实在易如反掌;二是交货前没有订好详细、全面的文字合同,让对方有可能钻空子;三是对方以货物质量不好为由,提出退货或降价等等要求。

    防范“货到地头死”的办法,首先应立足于订好交易合同。从交易一开始,就全面考虑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在合同中对买方付款的数额、付款日期、违约责任等等写得明确而具体,这样,到对簿公堂时,法院会作出公正的判决,对你是有利的。怕就怕在你不会用合同来保护自己。有些人以为对方是熟人或国营、集体单位,以为他们信誉绝对高,就仅以简单的交易协议书代替正式的合同,甚至仅订口头合同,这样一来,如果对方反悔,你便无法招架,遭受损失。

    其次,如果对方为了达到退货或降价处理你方货物的目的,百般挑剔,从货物中找出少数不合格产品作为理由,这时,你该怎么办?要不要答应全部降价?当然没有必要。你应尽快采取补救措施。例如,折价处理不合格产品,其余产品按原价出售;有条件的话,尽快如数补上合格产品。

    最后,如果对方仍然无理拒不收货,你必须立即委托律师向法院投诉。特别是在你的货物容易因保管不善而损坏的情况下,更要从速处理,以免给对方把柄。

    如果在货物交易中你是借货方,最好在与对方订立合同时,规定对方在取货前必须交付一定数额的定金或预付款,规定交款期限并按期交来货款,这种方法可以有效地防范“货到地头死”。

    按一般的商场惯例,交付的定金或预付款数额,应为交易总金额的30左右,这样,在交货前就能拿到的钱款数额不少,足以使购货方不敢轻易违约退货。否则,你将依法有权不偿还此款。

    然而,有些人在自己的货物滞销时,往往有某种异常的急躁心理,于是,想方设法把滞销货物尽快脱手,以便使资金回笼,加速资金周转,提高经营效益。因而,在有人前来提出购货时,一般都不敢向对方提出更多的、合理的条件,深恐对方会为此拂袖而去,另寻卖主,甚至会以免收对方的定金或预付款来表明自己的真诚和对买主的充分信赖,而只想快点把货物发到对方地头,造成既成事实,让对方收货付款。这种心理是可以理解的,实际上,这种货到对方地头以造成事实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某种范围内是非常有效的,例如,对讲信誉的购货方。但是,倘若遇上的是老奸巨猾的骗子或毫无信义的奸商,你便只有等着遭殃了。他们会利用各种借口,把你的货退掉,或者要挟于你,提出降价处理之类的要求,有的甚至拒付货款,携货逃窜。即使双方签订的合同较详尽,对你有利,但打官司折腾的时间,也会使你消耗极大的精力,无暇顾及其他经营活动。有时,面对这样大的代价,与其不让步吃大亏,不如让步吃小亏,你只好做出一些必要的让步。由此可见,如果既不想吃大亏,也不想吃小亏,就必须有完备的预防措施。其预防措施除了签订完善的经济合同外,就是收取定金和预付款这一招了。

    一些手中掌握紧俏商品的商人在抛售大批货物前,往往收取购货者高达50的预付货款,“货到地头死”的情况绝少发生。所以,收取定金或预付款这一招极为灵验。它使主动权掌握在你手中。

    不过,采取收取定金或预付款的办法时,还要小心购货方采取的“扣货少付款”的蛮横办法,给你制造麻烦,造成经济上的损失。

    碰到这种“货到地头死”的事情该怎么办呢?

    除了追讨和上法庭解决外别无良策。追讨方法有以下几种:

    单位要及时派人索取货款。多跑几趟,多少有点好处。

    由企业法律顾问通过信函催索。

    由企业法律顾问出面追讨货款。

    由律师亲自出马办理代替讨债。

    争取上级老板部门协助,或通过法院诉讼解决。

    一般情况下,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拖欠货款或拒付货款问题比较有效。

    99订立合同时应注意的事项

    首先要审查合同的主体是否合格。如果合同主体不合格,那么所签订的合同书无效。在谈判正式开始之前,要认真搞好主体审查,看对方有没有资格做这笔交易,看对方的营业执照,了解其经营范围,以及对方的资金、信用、经营情况,其项目是否合法。如果他有担保人,也要调查担保人。

    一般来说,重要谈判签约人应是董事长或总经理或企业法人,但是对于具体的业务谈判,出面签约的可能是某业务代表或推销员等。这时候也要检查签约人的资格。如了解对方提交的法人开的正式书面授权证明,常见的有授权书、委托书等,了解对方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时效性。

    审查对方是否具有签约资格,一定要一丝不苟,切不可草率行事。对签约的另一方进行信贷调查,了解对方具体情况是十分必要的。另外,不能轻易相信对方的名片,有时候名片头衔很大,实际上却是空的。此外在涉外商贸谈判中,要注意把子公司和母公司分开,若与子公司谈判,不仅要看母公司的资信情况,还要调查子公司的资信情况。因为母公司对子公司不负连带责任。

    其次是合同文本的起草。当谈判双方就交易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以后,就进入合同签约阶段。一般来讲,文本由谁起草,谁就掌握主动权。因为口头上商议的东西要形成为文字,还需要一个过程。有时候,仅仅是因为一字之差,意思就有很大区别,起草一方的主动性在于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人合同中的每一项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并安排条款的程序或解释有关条款。所以我方在谈判中,应重视合同文本的起草,尽量争取起草合同文本。

    要起草合同的文本还需要做许多工作。例如,在拟定谈判计划时,计划确定的谈判要点,实际上就是合同的主要条款。起草合同文本,不仅要提出双方协商的合同条款,及双方应担负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我方还要全面而细致地讨论和研究所提出的条款。搞清楚在哪些条款上不能让步,在哪些条款上可作适当的让步,以及让步多少等等。这样,双方就拟定合同的草稿进行实质性的谈判时,我方就掌握了主动权。

    再次是合同必须有严密的条款。谈判所涉及的数量、质量、货款支付以及履行期限、地点、方式等,都必须严密、清楚,否则会造成不可估量的经济损失。合同太笼统了也不利于合同的履行,例如我国北方某企业向南方某公司购买了一批奔腾机芯的电脑,注明原机主要部件须为进口产品,而南方电脑公司提供的机子除机芯为进口产品外,其他部件均系国内组装产品。因为原合同用语“主要部件”表意含糊不确切,导致了本想购买一批进口主机的北方企业买了一批国内组装产品。

    签订的合同对商品的标准必须明确规定。有国家标准的,按国家标准执行,没有固定标准而有专业标准的,按照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专业标准的,按企业标准执行。如果有其他方面的问题必须写明。例如,北京有一个单位与一家蔬菜公司签订的合同只有7个字:“大白菜20万斤。”但在运输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白菜损失了一大部分。在双方交涉过程中,因购货方没有明确质量标准,只能自食苦果了。

    签订合同时,对于双方在买卖过程中所牵涉到的商品,它的名称必须准确而规范。若国家统一了名称的,用国家统一的名称,若没有国家统一名称的谈判双方应该统一名称,必要时还要留存样品。因为有时候一物异称,异物同称的现象是普遍存在的。如土豆又叫马铃薯,陕西一带称为“山药蛋”。

    此外,签订合同不仅要做到字斟句酌、反复推敲,而且要注意合同的条款有无重复,或者前后是否自相矛盾,以免使对方钻了空子。

    还有,合同必须明确规定双方应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在现实中许多合同只规定了双方交易的主要条款,却忽略了双方各自应尽的责任,尤其是违约应承担的责任。这样自然削弱了合同的约束力。另外,有些合同条款虽然规定了双方各自的责任、义务,但却写得十分含糊笼统。这样,即使一方违约,也无法追究违约者的责任。

    由于权力和义务是密切相关的,规定了双方承担的义务和违约的责任,也是对签订合同双方的权力的保障,否则一方违约,另一方就可能遭受重大损失。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若履行合同应按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若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通过双方协议仍不能明确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报酬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履行义务不合格的,在继续履行或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仍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由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还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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