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逻辑判断的先验定律 【草稿】(2/2)
你可能会想到外来道德可能将外部与自我利益相对立,好像两者相互冲突,不能并存,一定要分个先后?这么获得的道德必与自我冲突,及可能说这是伪道德,是伪善。这样,好像只能从自我出,吸收,产生,展出来的与自我比较相匹配的道德才是自己认为的真正的道德。自己的本质只有自己才能改变。万物运行皆有其道、皆有其趣,“妄”图从外部改变,是很难做到的。

    上面的理论当然也有其相对性、前提、根据,不是我不将其写出来,而是如果我全写出来了,写得出来吗先不论,有人会去看吗?老子说:“天地不仁,以万物为刍狗;圣人不仁,以百姓为刍狗。天地之间,其犹橐龠(念:驮月,意:风箱)乎?虚而不屈,动而愈出。多言数穷,不如守中。”又犹如三缄其口之金人“无多言,多言必败,无多事,多事必患。”无论从内从外,无论多言或不言,知道守中即可。败何?愚蠢而已,为人即受人身所限,为智力、智慧所限,败之旧我,旧之为基,成之新我,我即是我,我亦非我,此无穷也,有何不可?

    前提之一是在于从个体、自我与概念、思想、道德的角度去看的。当然角度有多个,其他的我就不写了。

    相对性从前提可以看出一些来。

    书上印的不能,不是说读书无用。

    后面的也不是让你去否定权威,不听他人的话。

    只是描述关系从中了解一些如何去看,如何去听的准则和方法。

    上面关于道德的描述也不是说他人都是伪善,书上写的都是伪道德,关键不在这些外在的东西上面,自身的理解这些东西的处理逻辑才是。

    这里说的肯定不是简单地去作肯定。而是脱肯定(或者否定)的过程、思维。

    当一个概念出现了,在头脑中没有直接或间接的假设支持它,那末是去肯定还是去否定它呢?

    肯定或否定后还会去寻求其存在的价值、前提、根据、相对性、原理吗?

    这个后续的寻求的可持续性是前面的肯定和否定的判断的效果的一种检验方式。

    这种检验方式是脱原肯定(或者否定)的过程、思维的。

    举一个特例:

    一个嫌疑犯,如果被怀疑的罪行成立,将被处死。

    那么在法院开庭前,陪审团是不是应该怀疑这个嫌疑犯犯了罪呢?或者在怀疑的思想基础采取行动,以证实其犯罪呢?

    如果有怀疑的思想存在,那么必定去寻找证据证明怀疑存在的价值、前提、根据、相对性、原理。与中国古代怀疑邻居偷了斧头,那么邻居看起来就像个贼的思想是类似的。那么在没有找到证据之前,这个嫌疑犯就是罪犯吗?有人说嫌疑犯有罪,那么这个嫌疑犯就是罪犯吗?有个权威说嫌疑犯有罪,那么这个嫌疑犯就是罪犯吗?有个权威说太阳是绕着地球转的,你就肯定这个概念吗?

    肯定和否定的是什么?那些肯定和否定是损害可持续展的基础的呢?

    我在《英语国家概括》中现西方法律有一个“无罪推定原则”,即法院审批前嫌疑犯默认无罪,也就是说任何人对其进行思维和作判断前要以其无罪为前提。以此实现人权的保护和法律的公正。这个原则存在的价值、前提、根据、相对性、原理在那里呢?

    那么看一看我们的作任何判断时是不是像未被法院宣判前直接或间接地“杀死”嫌疑犯、或者没有“杀死”这个程度那么大,有“明显”的质和量的区别?可能仅仅损害了嫌疑犯的某些可持续展的基础?会不会同样地将自己思想展的可能性一并杀了呢?

    这个例子只是为了演示一下肯定的意义。法院的误判不谈、例如中世纪西方对科学家们的审判不谈、人权等等也不谈,这些都不在本文中谈论。作为21世纪的中国人,少谈现代,少谈中国,谈谈西方、谈谈中世纪应该是符合现道、和现道无直接冲突吧?我不知道。

    寻求原则

    寻求原则即在中立和肯定的基础上寻求存在的价值、前提、根据、相对性、原理……

    像其他原则一样,这条原则也是变化的,需要不断被展的原则,在思想和实践中冲突。

    在我的其他文章中有更多描述。

    看看下句的相对性在那里?

    “有些人在观察自己时,并无法诚实地面对自己,也不愿根据事实来剖析自己。对于自己所犯的错误,更想尽办法予以掩饰。像这样的人怎么能客观地分析事情,进而掘出事实所在呢?”

    本段摘于危机管理的界定(哈佛商学院ba管理全集)管理者卷【美】威廉-沙门(i11ianasar)第三章企业病的治疗,第164页

    我对此的认识的摘选:(其他的可能在以后出的文中出现。)

    我肯定自己所犯的错误,这是如何现、寻求的问题。如何对待自己所犯的错误则是另一个问题。但是我的肯定不等于“剖析”。因为“剖析”这个词在某种意义上包含了“如何对待自己所犯的错误”的某种含义。在寻求中如何包含了“如何对待自己所犯的错误”假设,这就违背了中立原则。

    而“掩饰”则是现自己犯了错误,去寻求或者没有去寻求、知道也可能不知道自己错误存在的价值、前提、根据、相对性、原理而采取的行为。

    而其采取的“掩饰”这种行为是不是损害其可持续展的基础呢?

    没有现这些概念的联系而将其以无法描述的方式联系在一起产生的认识对我来说很难被认为是具有理性的。由此我现先验的错误的联系可能是一种混乱。</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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