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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九十九章、东方神起解散1(2/2)
约是迟早的事。

    事实也正如记者媒体所预料的那样,7月31日下午,“东方神起”的三位成员朴有天、金在中、金俊秀,正式向当地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判决他们与s公司之间的所属协议失效。造成这一正面冲突的导火索,是因公司与私人之间的严重利益分歧所致。原来,朴有天等三位成员的父母联手经营了一个化妆品品牌,在7月13日,朴有天等三人原本已向公司请好假,准备出席该化妆品的发布会,但在结束7月11日的北京个唱后,公司突然拒绝了他们的请假要求,并认为他们私下出席化妆品发布会,侵害了公司利益。由此,双方矛盾彻底激化。

    对于此次解约事件,韩国s公司方面的负责人公开表示,s公司已经确认朴有天等三人向法院提出诉讼的情况,并表示对事情发展到这种地步深感遗憾。随后,该负责人表示:“因为‘东方神起’是代表韩国的组合,所以这次诉讼并不仅仅是他们个人或是s公司的事情,无论发生什么事情,‘东方神起’都不应该解散,因此s公司将努力避免发生最坏的情况。”负责人还透露,这次诉讼的主要原因是s公司与某化妆品公司之间的矛盾,因此s公司将尽快解决问题,并积极与提出诉讼的三名“东方神起”成员进行协商。

    当然,以上的只是s单方面的声明,或者是s想当然的声明,东方神起的三名成员英雄在中、秘奇有天、细亚俊秀的法律代理“世宗律师事务所”在8月3日上午发表了另一份正式声明,狠狠地扇了s的脸。声明中称:“金俊秀、金在中、朴有天作为东方神起的成员,自2004年出道以来,一直按照其所属经纪公司s娱乐的安排在韩国、日本、中国等地展开活动。一年当中,除了一星期的假期以外,其余时间每天睡眠时间只有3到4个小时,一直承受者无比繁忙的日程。”

    除此之外,根据东方神起成员公开的合同内容所示,虽然作为歌手发售唱片是东方神起的主业,但并没有靠此赚得什么大钱。世宗方面主张并解释说:“首先,双方签订合同时没有合同保证金,根据专属合同上关于唱片收益分配的条款显示,最初的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单曲碟销量超过50万张的情况下,如果再发售唱片,则每个成员可分得1000万韩元。但如果销量不足50万张,成员则分不到任何利润。该条款得到2009年2月6日后才得以修改,但即使是修改后,成员通过销售唱片所得的收入也只是根据唱片销量,每人只能分04至1。”

    另外世宗事务所方面还透露,东方神起与其所属公司签署的合约长达13年。在合约期限长达13年的情况下,若再加上两年兵役时间,东方神起要为s公司工作15年以上,目前还剩下将近10年的时间,这实际上意味着终身协议。而且根据协议如果东方神起违约,就要赔偿s公司高达数千亿韩元的违约金,因此不得不受s公司束缚。

    2004年出道的东方神起因合约与事务所打官司,似乎成了同属s事务所的hot于八年前的翻版。由“韩国音乐教父”李秀满在上世纪80年代末创办的s娱乐文化公司,多年来陆续培养出hot、ses、神话、东方神起、superjunior等超人气歌坛组合。不过,歌手与经纪公司的矛盾也一直没有消停过,hot、ses、神话在数年之后解散、转投新东家,可以说,东方神起并不是第一个吃螃蟹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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