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们今天的
“拐卖”一词在中国古代法律里出现得很晚。至少从秦汉至元明的历史时期内,中国古代法律一直把使用暴力或诈欺手段剥夺他人自由、使之处于被奴役状态的行为,称之为
“略人”,将出卖略得人口的行为叫做
“略卖人”。2、现在能够看到最早的有关法律条文,是湖北张家山汉墓出土的西汉初年《盗律》,处刑极其严厉:只要有了
“略人”的行为,无论是否已经出卖,都要处以
“磔刑”(处死并肢解尸体);知情收买之人
“与同罪”;不知情收买及转卖的,
“黥为城旦舂”(毁容后男犯从事筑城、女犯从事舂米苦役),买者后来知情的,也要同样处罚。
另一条《捕律》规定,能够告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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