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代海禁始于明初,终于隆庆,时张时弛,主要目的都是遏制东南沿海倭寇的侵扰,并对日本“闭绝贡路”,实行更加严厉的海禁政策。在海禁时期,海洋贸易体系主要通过朝贡和官办的方式进行。
洪武七年(1374年),明政府下令撤销自唐朝以来就存在的,负责海外贸易的福建泉州、浙江明州、广东广州三市舶司,中国对外贸易遂告断绝。
洪武二十三年(1390年),朱元璋再次发布“禁外藩交通令”。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为彻底取缔海外贸易,又一律禁止民间使用及买卖舶来的番香、番货等。洪武三十年(1397年),再次发布命令,禁止中国人下海通番。自此,连与明朝素好的东南亚各国也不能来华进行贸易和文化交流了。
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入海通商,明朝法律规定了严酷的处罚办法:“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三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番国买卖,潜通海贼,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其打造前项海船,卖与夷人图利者,比照将应禁军器下海者,因而走泄军情律,为首者处斩,为从者发边充军。”明政府对参与买卖外国商品的居民也不放过,“敢有私下诸番互市者,必置之重法,凡番香、番货皆不许贩鬻,其现有者限以三月销尽。”
明初,明太祖出于政治上防范日本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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