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二是作丘赋。郑简公二十八年,子产“作丘赋”。“作丘赋”的性质与晋国“作州兵”、鲁国“作丘甲”的性质相同,是对野鄙中的奴隶征收军赋。野鄙中的人缴军赋,说明他们已有当兵权。郑国的这一变革,也使旧时的国野制度泯除,有利于奴隶的解放。
其三是铸刑书。郑简公三十年郑子产铸刑书,将法律铸在鼎上,公布于众。子产铸刑书比晋国赵鞅铸刑鼎要早23年。他是我国第一位将刑律公布于众的人。当时晋国的大臣叔向听到这一消息后,立即给子产去了一封信,对他的这一行动给以严厉的指责,说:“原先我把你看做学习的榜样,现在令我失望了。过去的君主按照习惯审理案子,没有什么刑法条文,怕民众据条文争论不休。若是民众知道了法律条文,就对在高位的人无所顾忌,而只以法律条文作根据,敢于同在上位的人争论,那就不可能治理好国家。”子产回信说:“像你所说的那样长久之计,我没有能力做到。我是要解决当前的社会问题。”反映了子产适应社会历史发展的需要,进行社会改革的决心。
子产的改革,得到郑国百姓的拥护,百姓编着歌唱道:“我有子弟,子产诲之;我有田畴,子产殖之。子产而死,谁其嗣之?”郑国在子产执政时期,在内政外交上都取得成功,他多次顶住了晋、楚的强权外交,保卫了郑国利益和独立的尊严。
春秋时期,文化辉煌灿烂,人才辈出,多的是能征善战的英雄、纵横捭阖的谋士、影响深远的思想家,人们推举子产为“春秋第一人”,评价是非常高的。他让饱受战火和内乱摧残的郑国井然有序,“路不拾遗、夜不闭户”,这大概是他颇受好评的最重要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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