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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5章 唐恩资本(2/2)
下,觉得暂时还不宜开征。

    据相关报道,胡润富豪榜,名列榜首的是宗庆后,财产800亿元,按福布斯富豪榜,李彦宏以102亿美元,名列榜首,宗庆后是65亿美元。再按胡润的统计,亿万美元富豪和亿万人民币富豪的规模分别为600位和7500位。按胡润的数字,宗庆后的财产,已经超过了贵州省2011年的773亿元的地方财政收入,如果两者可以比较的话,宗庆后已富可敌省。再按新定的2300元的贫困线算,中国农村贫困人口有1亿多人。因此贫富差距大,是不争的事实。

    但我仍觉得不宜开征,理由如下:

    一、如果征收,是将民间的资金变为国库的资金。中国民间经济仍需要大量资金,激活民间经济发展,这属于纯市场调节,会很灵活,如果拿走后,哪怕仍用于经济范畴,掌握在部门手上,不如民间资金能产生的能量大。据有关报道,现在中国的民间资金有10万亿以上,在当前金融管得比较死的情况下,对民营企业有大作用。

    二、中国当前的经济体制改革,还远没到位,据今天的两会,再次传递出政治体制改革的声音。怎么改,还不分明。在这个时候征,会引发一部分富有者的恐慌情绪,导致财富外流,实际上富有者移民海外已经在发生。

    三、技术上有难点。国家统计局相关人员早前说过,富人的钱到底有多少,缺乏采集办法,说不清楚。胡润、福布福的算数,只是一种推算,相互间就很不一致。还有人说,宗庆后的现钱肯定比李彦宏多得多,有些财富,是按市值算的。这个底数首先就不清,相关的以什么样的财产征税,以多少为起征点,会引发些什么问题,都不明了。

    四、在中国目前这种情况下,如果要征遗产税,必须首先明确征来的税的用途,是用于保障事业,还是用于其他途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必然会向善聚财者手上集中,这一过程,必然是钱生钱的过程,钱能生钱,必然是在有效益中产生,有效益的过程,本身也具有壮大经济、惠及民生的作用,在多种情况都不太明了的情况下,还是留在民间为好。尽管这些钱留在个人手上,也会兴风作浪,也会产生不少问题,两害相权取其轻,留在民间个人觉得现在是好处大于坏处,所以以暂不开征为好。

    我的观点是当今中国不应该征收遗产税。下面我将从法律层面和现实层面对我的观点加以陈述。

    首先,是法律层面,分析如下:

    我国遗产法明确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自然人的财产继承权不过是其财产所有权在死后的延伸。继承权是指自然人死亡之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由此可知自然人取得继承权的方式主要有两种:一是法律直接规定,二是合法有效的遗嘱制定,也就是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根据继承法第10条和第12条的规定,自然人可以基于下列三种原因取得法定继承权:(1)婚姻关系,(2)血缘关系,(3)抚养、赡养关系。而遗嘱继承权的取得必须依据被继承人生前立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

    如果对法定继承权取得的财产征收遗产税,这毫无疑问是对继承人与被继承人身份权的侵犯,因为法定继承是严格建立在人身关系的基础上的,亲属身份权是法定继承的来源。即法定继承是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身份关系为前提,离开了这种身份关系就不会有继承权的发生。所谓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身份所产生的民事权利,所以并不是每个人都有权取得这份遗产,故直接对该遗产征收遗产税显然侵犯了公民的身份权。

    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如果对遗嘱继承权取得的遗产进行征税,这显然是对被继承人财产处分权的侵犯,因为这些遗产实质上是被继承人直接意志的体现,是被继承人按照自己真实、自愿的意思处分自己合法私有财产的权利。遗嘱自由是私法自治在继承法上的体现,其最大的法律意义在于彻底保护私人财产所有权。此外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公民行使继承权和处分自己财产的行为都是私权利的范围,税收是国家行使公权力的行为之一,根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私权利不违法即自由,公权力无权也没必要进行干涉。

    此外取得遗产的方式还有遗赠扶养协议,所谓遗赠扶养协议是指遗赠人与抚养人签订的,由遗赠人设立遗嘱,将自己的合法财产,指定在其死后转移给抚养人所有,而有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义务的协议,即抚养人是在履行了一定义务之后才能取得遗产。在此种继承下,公民履行义务时被要求完整履行,继承权是与之对应的权利,为什么到了权利的时候却要被打折扣呢?这显然违背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

    再者如果对遗产征税很可能会导致税收的重叠,尤其是在同时具有高税率的情况下。比如遗产税和个人所得税,如果遗产在转移至继承人的过程中,既要缴纳遗产税,又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就容易造成更高的税务负担。从全球范围看,遗产的分配中,也会在特定条件下征收双重税,比如,如果同一笔财产在短时间内被继承两次,也会发生令人难以接受的高额国家双重税收。在这种情况下,怎么可以因为这些财产从一个人手里转移到另一个人手里就对其再次征税呢?这显然很不合理。

    以上我从法律层面分析了当今中国不应该征收遗产税的理由。其次,我将从现实情况分析:

    本杰明?福兰克林在1789年说:“除了死亡和税收,没有任何事是确定的。”在我印象里,只有一件事比这两件事更不幸:那就是这两者结合——死亡+税收=遗产税

    管理学家亚当斯密也曾提出:公平、确实、便利、节省的税收四原则,本义是为了保障新生资产者在纳税过程中的利益,此后却被资产阶级国家用来奉为解决社会矛盾的要义,虽然很多西方国家已经开始征收遗产税了,但在全球范围内,遗产税的实施阻碍了个人投资,或迫使他们进入“不道德的”公司,国际因素和大环境大都在逃避注册和被控制。以遗产税的方式在世界范围内注册财产在理论上是最高形式的公正,然而在现实中是过于理想化的,因此实行起来是非常困难的。遗产税造成的经济损失导致已经在实行征收遗产税的国家废除了或希望废除该税种:阿根廷在1976年废除此税,并以每年征收家庭财产税代之;加拿大联邦及大部分省在70年代废除了遗产礼品税,并在所得税中增加因死亡获得财产税;奥地利也在80年代初废止了遗产税。

    另外回顾我国国情,认为当前中国还不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原因如下:(1)是相关制度基础不完善,如财产登记制度、物权法等;造成对财产的登记和评估难以进行,且评估是一个即费时间又复杂的过程,并经常引起纠纷。私有经济成分体制越不完善,登记和评估就越难进行。(2)是公平的作用有限,遗产税为国家税收做出的财政贡是非常小的。很多人认为征收遗产税可以减少贫富差距,实现社会公平,但这并不是根本的解决方法,甚至会引起公民和社会的不满;(3)是中西文化的差异使得不同国家的人民对遗产税的理解不同,中国人通常喜欢遗产家传,因此难以接受被强行征收遗产税;(4)是操作上有难度,如果一个人本身就没有财产或者只有少量财产,却继承了一栋别墅,而此时征收遗产税该如何执行呢?难道拍卖别墅?这显然不能使遗产完整权得到保护,再例如何时执行?或者如果继承来的遗产在被征收遗产税前毁坏或灭失又如何执行?此外胎儿、新出生婴儿和儿童以及一些残疾人继承遗产是否也应该征税呢?等等这一系列情况都是现实生活中不得不考虑的问题,由此可见,综合考虑当前现实情况,当今中国还不具备征收遗产税的条件。

    综上所述,无论是从法律层面还是现实层面,当今中国都不应该征收遗产税。

    最后引用“波恩遗嘱”中短短的一句话:“因为头脑清醒,我把钱都花了。”我事后反思,又加了一句话,以在震惊之后,给我的近亲一些精神上的振作。“我愿我的子孙拥有创造力。”

    遗产税自它产生之日起就从未有过收益,却在经济上具有普遍的破坏性。

    我的论述完毕,谢谢大家!

    ps:以上只是愚人浅论仅代表个人观点,只是自己在学习的过程中的探索或是疑问,思辨以解疑,欢迎大家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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