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lt;/p≈gt;
按照刑诉法规定,传讯不能超过12个小时,在此期间如果找不到有力证据指控犯罪嫌疑人,就得立马放人。≈lt;/p≈gt;
当然,我没让警察叔叔们那么辛苦。≈lt;/p≈gt;
实际上我在派出所总共待的时间不足六个小时,这要全仗我当初细心,在昨天晚上进入顺风宾馆之前,我就把手机的录音器打开了。所以在我进入12号房到走出12号房间期间所发生的一切声音都被录了下来。≈lt;/p≈gt;
这自然包括了其中最关键的内容,那就是我和胡三强对话那段,从那段对话中,任何一个逻辑思维正常的人类都可以从声音中推断出当时正在发生什么。再加上张胖子和马婶的口供,还有胡三强遗落在现场的凶器,那把锋利的匕首——≈lt;/p≈gt;
除此之外,还有另外一个重要证据就是那剩下的小半瓶酸梅汤,昨晚我离开顺风宾馆时,特意打开了胡三强那辆黑se桑塔纳找到的,我不会技术x开锁,我只是用力最简单直接的方式,那就是从地上捡了块有尖锐棱角的石头砸碎了车玻璃——≈lt;/p≈gt;
我在胡三强的车上还发现了一个装口香糖的小塑料瓶,我拿到鼻子下闻了,尽管是只空瓶子,但我确定那就是胡三强用来装磨成粉末的安定剂的工具,这个借助刑侦技术确定瓶子内壁上残留的粉末是否为安定粉,我想不是一件难事,如果需要的话。≈lt;/p≈gt;
昨晚把邹芳弄醒后,我从她那里得知胡三强那瓶酸梅汤是在半路上他下车去一家小超市买的,所以我猜测他是从超市买完了饮料再回到车上这段时间对饮料做了手脚——≈lt;/p≈gt;
一切证据或者说一切迹象都在显示一个事实,那就是胡三强企图迷 j邹芳,而我及时赶到阻止,并进行了正当防卫,至于是否正当防卫过当这个问题,有争论,但无定论——≈lt;/p≈gt;
毕竟是一个乡镇派出所,不可能具备那么先进的刑侦技术,不可能彻底还原事发现场的所有细节问题,打在胡三强脑后的那一记闷棍到底是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还是已经超出了正当防卫的程度,除了我,没人知道。≈lt;/p≈gt;
但是,我绝对不可能说出真相。≈lt;/p≈gt;
我能说出来的就是在正当防卫过程中为了避免自己遭受致命攻击使用橡胶棍b击打胡三强后脑以使其丧失攻击能力。而且事后我尽我所能得为胡三强止血包扎,并拨打了县人民院的急救电话——≈lt;/p≈gt;
我知道那帮无赖警察很想把我困在派出所以便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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