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Xing爱与婚姻(全本)-第10部分(2/2)
便完全依经济上的考虑为转移了。”(《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5页)中国古老银的婚姻定义是:“婚姻者,所以承先业而继后嗣者也。”为了辨河别子女的确属,以求得到确定无疑的财产继承人,形成一个能文够使私有财产世代相传的相对稳定的家庭,便生了为产生合法子嗣而締结的婚姻,同时出现了为剥削女子劳动力而形成的
家庭奴隶制。在这种婚姻中,男女双方的结合不是基于共同的爱恋,而是为了家族的利益。起决定作用的是整个家族的意志,而不是个人的意愿。那时,结婚成为—种借新的联姻来扩大家族势力的社会行为。对于男子来说,结婚不是为个人娶“妻”,而是为家族娶“妇”;对女子来说,结婚也不是个人嫁“夫”,而是以“妇”的身份嫁给夫的家族。
这种旧式婚姻在社会的上层常常表现为两个家族的政治联姻和经济联姻。俗谚云“竹门对竹门,木门对木门”,我国自古以来是以“门当户对”为婚姻的旨要条件的。《大清律例》中明文规定:“夫妻有敌礼之义,而良贱非匹配之宜。良人奴婢相为婚姻,各离异改正,良自为良,贱自为贱。”北魏和平四年诏:“皇族师傅百王公侯伯及士民之家,不得与百工伎巧卑姓为婚,犯者加罪。”现代的阶级内婚制虽然不再像古时那样彰明昭著,见于经典,但仍为社会实际上分为阶级这一无现实所决定。拿破仑为了和旧式王朝结成同盟,以博得欧洲帝王中屈一指的声誉,娶了自己所不爱的奥国皇帝的女儿为妻,就是典型的政治联姻。日本影片《华丽家族》中所描写的金融资本家为了扩充自己经济势力,不惜违背儿女意愿与其他财阀家族締结婚约的行为,就是标准的经济联姻。在这种政治和经济的联姻中,感的动机是一文不值的。
2.第十一章 婚姻(2)
旧式婚姻在社会下层的表现形式虽然谈不上政治和经济的联姻,但并没有摆脱经济的考虑,并不能仅仅以双方的爱为基础。女子是作为廉价劳动力和为家族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工具被娶来的。在以男耕女织为主要形式的中国旧式家庭中,女银子担负着相当大的经济职责。“掺掺女手,可以缝裳”(《魏风河葛屦》),女子从一结婚就陷入了伺候公婆、丈夫和子女的终文身劳役。《礼记昏义》中说:“妇顺者,顺于舅姑(公婆),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以成丝麻布帛之事”,这里把旧式婚姻的经济意义和女子在家庭中的经济职能表述得十分确切。
与婚姻的经济动机相应的婚姻方式,是普遍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由于婚姻完全是或先是一件关系两个家族经济利益的事,所以它是一笔货真价实的交易。家族为这件大事认真商讨、权衡利害,却不大顾及婚姻当事人的意愿。
在封建统治极为深重的中国,人们可以看到买卖包办婚姻的完备形式。“父母之命、媒妁之”的千年古训在各类典籍中俯拾皆是。《诗经》中诵道:“蓺麻如之何?衡从其亩;娶妻如之何?必告父母。”
“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娶妻如之何?匪媒不得。”(《齐风南山》)《礼记1坊记》说:“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币不交不亲。”《左传》记载了这样一件事,有一个女人,不聘(无媒礼)而婚,虽然为夫家生了一个儿子,还是没有免于被休弃的命运。赘婿婚也可以作为旧式婚姻买卖性质的佐证。《说文》释“赘”字为“以物质钱”。《汉书》载:“家贫子壮则出赘”,就是说有些男子因家贫出不起聘财,只好“以身为质”。在纳采、问名、纳吉、纳征、清期、亲迎等严整礼仪之下,在父兄尊艮决断的选择和奢华的铺排之中,儿女的意愿被摆在什么位置,爱又被摆在什么位置呢?几千年来所谓“明媒正娶”的旧式婚姻,把人们束缚在“父母之命、媒妁之”的重压之下,人类生活中最美好最珍贵的爱之花,被这只冷冰冰的磨盘碾得粉碎。止像拜伦的诗句中描写的那样:“平静而高贵明媒正娶,可是冰冷。”(引自《唐璜》)罾在私有财产制度出现之前,无法辨别子女确诚的自由性河交、自由结合绝不是不道德的,但当建立一夫一凄制家庭有了文绝对必要时,作为产生合法子嗣之保证的妇女贞节就变得格外重要起来。以此为基点,形成了一套适应于旧式婚姻关系的伦理道德。它看上去是那么道貌岸然,而实际上却极端的伪善,它的无所不在的威权令人窒息。
旧道德的特别虚伪之处,在于它只是对女子的约束,而对男子却并无约束。就像一枚铜币的正面永远不能摆脱自己的背面一样,旧式婚姻也绝对离不开蓄妾和**。于是,所谓“一夫一妻制”变成了只是对女子而不是对男子而的一夫一妻制。几千年来,我国盛行的实际上是一夫多妻(妾)制。古籍中有“尧闻舜贤,征之草茅之中,妻之以蝗媵之以澹钡募窃亍4呵锸保吧献蕴熳酉轮潦耍挥墟保疤熳雍罅⒘⑷蛉恕⒕沛伞⒍呤栏尽耸挥蕖保ā独窦腔枰濉钒酥詈钜蝗⒕排蠓颉叭⑷烈蝗⒍褚黄抟绘w院阂岳矗弁鹾箦啵敖渲劣谕蛉恕保翱毂χ校纱舐手了耐颉保八宕笠道牍樘煜拢诮灾霉薄t谭ㄋ淙还娑ㄓ衅捩慈⑵捩呃胫市礞浴宋蓿ā对贰靶谭ㄖ尽访髀伤淙还娑ā捌涿衲晁氖陨衔拮诱叻阶既㈡保环蚨嗥薇暇故呛戏ǖ摹br />
相比之下,女子处于极不平等的地位。先,对男?纯属虚诳的—夫一妻制,对女子却严格地执行了。“父者子之天也,夫者妻之天也。”(《仪礼丧服》)以夫为天,天固不可逃,夫固不可离也。“妇人以贞为行者也广、《谷梁传》)女子贞节要义,在妇不二适。“得意一人,是谓永毕,失意一人,是谓永汔”(《女宪》),这就是女子在劫难逃的命运。其次,男子可以离妻,女子却不可以离夫。古代有所谓“七出三不去”,都太是由男方提出的,女子没有独立的经济地位,因此没有离夫的权利。再次,男子可以再娶,女子却多数不可再嫁。古代天子河诸侯不许再娶,死了后妃只是以一娶多女推上为补,后来这一文规则被废涂了,《仪礼丧服》上说:“继母如母”,证明男子是可以再娶的。但是“夫有再娶之义,妇无二适之文”(《女敏)),“凡居父母丧及夫丧而身自嫁娶者,杖吣百,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清律》)
3.第十一章 婚姻(3)
我国旧式婚姻对妇女片面贞操的要求,经过宋明理学的加工,变得日臻完备、名目繁多:“节妇”,30岁前守寡至50岁后不改其节者;“烈妇”,夫死殉节或拒j自尽者;“孝妇”,遵循三从四德、确有孝舅姑之行者;“贞女”,未婚夫死,哭往夫家守节者(即望门寡);“烈女”,未婚夫死,闻讣自尽者;“孝女”,终身不嫁以事父母者。对这种现象鲁迅先生曾讥讽道:“总而之:女子死了丈夫,便守着,或者死掉;遇了强犦,便死掉;将这类人物,称赞一通,世道人心便好,中国便得救了。大意只是如此。”(《鲁迅全集》第1卷第105页)自从出了因使者未持昭王符而宁愿淹死不下渐台的烈女贞姜,又出了因“傅母不至,夜不可下堂”而宁愿在火中烧死的宋伯姬等,贞妇烈女层出不穷。修祠堂,立牌坊,一搞就是几千年。封建道德已经从其本来意义中抽象出来,变成了一种固定的大量吞噬人类生灵的野蛮习俗。
总之,旧式婚姻关系是一只生长在病态的社会之树上的苦果,它给予人们的远不如人们希望于它的那么甘美,因为它并不是芳香的爱之果,而是苦涩的经济之果。
自从中国进入近代以来,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以后,社会生产力有了巨大的展,现代大机器工业给中国带来文的不再是旧时代那种所谓“太平盛世”的繁荣,而是对旧生产集方式的整个基础的撼动。从五四运动的启蒙教育开始,我国人民进行了长期艰苦的斗争,在全国范围内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胜利。旧经济基础分崩离析,其上层建筑也得到了初步的清算。公开的蓄妾和**已经在严厉的措施下完全绝迹,盛行数千年的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也终干在大部分地区特别是大中城市中销声匿迹了。在聚集了全国20%人口的城市中,新的生产方式带来了新的生活方式和社会关系,也带来了婚姻动机、婚姻方式及婚姻道德的巨大变化。
带来婚姻方式进步的原因先在下生产资料私有制的废除。由于个体家庭不冉是社会的经济单位,“绝大部分耐久的、可继承的财富一生产资料一一变为社会所有,而把这一切传授遗产的关切减少到最低限度”。(《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1页)消费资料的私有虽仍存在,但它的一般来源是工资,数量极为有限,这样,以产生合法子嗣继承私有财产为目的的婚姻就丧失了其存在的绝对必要性;其次,生产的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和社会服务事业的展,使得婚姻不再是维持起码生存条件的必要手段(夫妇作为劳动力的合作、丧失劳动力后靠子女抚养等)。人们的谋生手段对家庭的依赖程度少了,而对社会的依赖程度大大增加(教育、养老等),人们的生存方式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转变的条件已趋成熟。
基于上述原因,我国城市居民已经基本上摆脱了旧式婚姻的沉重枷锁,在较大程度上实现了以爱为基础的婚姻方式,基本上做到了自由恋爱和婚姻自主。根据笔者1980年在部分城市工人、学生中所做的调查,绝大部分人持婚姻应当自主或基本自主的观点。被调查者中,婚姻完全自主或基本自主的占80%以上,父母作主的不到20%,其中多数也是经过本人同意的。据调查,虽然由于种种条件限制,与配文偶自由认识的人数比通过别人介绍而结识的人数要少些,但已是一个不小的数景。从人们的主观愿望来看,愿意与配偶自由结识的人大大超过了希望别人介绍的人数。
在这些人们面前,还展开了一个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新天地。当然,能否选择新的生活方式,除了经济因素外,还取决于社会伦理及心理方面的诸种因素。在旧经济基础消亡之后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以家庭为本位的旧观念仍会固执地纠缠着人们的头脑。例如:“断子绝孙”虽然不再像过去那样引起深深的恐惧,但据调查结果统计,仍有4。5%的人(城市青年工人、学生)持婚姻是为了生儿育女传宗接代的观点。尽管如此,从统计中还是可以看出随着新的经济基础而来的新观念。据调查,有37。5的人认为有没有男孩无所谓,21。5的人认为终身不要孩子也可以,23。5的人认为独身也是可以的。这在信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这类伦理观念的社会中,是完全不能想象的。在那里,人们因为没有儿子(男劳力,传宗接代者)而痛心疾,以“断子绝孙”为最严重的诅咒,怎能指望这些人接受不要孩子、有没有男孩无所谓的观点呢?新的观念反映着新的存在,它证明,我国城市居民的生活方式正在逐步完成从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过渡,这确实是一个巨大的进步。
4.第十一章 婚姻(4)
我国是一个具有两千年封建传统的国家,生产力的极端落后加上历史包袱的极端沉茧,使得每一点改造都极其艰难。对植根于落后的生产方式和深种在千百万人心中的旧式婚姻方式及其观念的改造,就更加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河在占全国人口80%的农村,土地私有制虽已废除,但生文产资料的一部分还是私有的(除农具外,近年还允许农户养大集牲畜),生活资料的大部分是私有的(房产等、在那里,生产方式仍处于相当原始的水平上,生产工只极为落后,手工劳动大量存在。与生产方式的落后状况紧密相连的婚姻叉系,还在相当大的程度上直接牵涉到当事人双方家庭的经济利益,产生合法子嗣以继承财产仍有必要,因此,在农村,旧式婚姻的原则仍然是神圣的。此外,由于自然经济比重大,商品经济比重小,交换手段落后,规模狭小,使得社会服务事业很不达,吃穿住用等消费品多数还要靠自己生产(在一些落后省份,人推磨和土机织布等仍然存在)。在这样的社会环境中,一个人如果没有配偶作为劳动力的合作,没有子女抚养老年生活,就几乎不能维持起码的生活水平,于是,婚姻成为维持牛存所必需的手段。加之按照一般的社会心理,农村女子多愿嫁给城市居民或国家职工,以便过卜—“旱涝保收”的生活,这就进一步造成了农村男女数量的不平衡。根据供求关系的一般规律,需求的过于紧迫必然造成供给方面的价格加码,女子的买卖价格于是愈益抬高。基于上述分析,我们对于买卖婚姻和包办婚姻在广大农村、特别是在一些落后省份中的顽间存在,就不会感到十分意外了。
根据我们的粗略调查,在我国农村,买卖婚姻和变相的买卖婚姻严重存在。男青年为娶妻花钱一般在一千元上下,多者高达二三千元。许多人为此30岁以上还不能结婚。为了解决这一困难,重新出现了所谓“两换亲”、“三拐亲”,女青年为了替兄弟**,往往要违背自己的感和意愿与人结合,身心健康受到摧残,造成了不少婚姻悲剧。青年人为结婚时免于背债而拼命劳动,节衣缩食,老父母为儿女终身大事终日操劳,银心力交瘁。在这勤苦的忙碌中,婚姻当事人的感因素被置于河极其次要的地位。
人们常说,中国人习惯于无爱的婚姻。这里,有为了经济的原因不爱而结合,以及为了同样的原因爱而不能结合等多种况,所谓“先结婚后恋爱”毕竟还有爱,而许多人就是在无爱的结合中度日,丧失了人在这一类活动中之所以有别于动物的主要之点高尚的人类爱。买卖婚姻像枷锁,折断了爱的双翼,而爱是自由的,它天生是要飞翔的。“难道两个将要结合的青年人没有权利自由地处理他们自己、他们的身体以及身体的器官吗?……难道相爱者的这种权利不是高于父母、亲属以及其他传统的婚姻中介人和媒妁的权利吗?”(《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76页)买卖婚姻是由落后的社会经济形态造成的人的异化即人类本性的丧失。试想—个人在恋爱这种最个人的事上都不能够选择和主宰自己的命运,他能够生活得像一个真正的人吗?
马克思说:“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一社会形式呢?决不能。……在生产、交换和消费展的一定阶段上,就会有一定的社会制度、一定的家庭、等级或阶级组织,一句话,就会有一定的市民社会。”(《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320~321页)在现今社会中,人们能否自由选择某种婚姻形式呢?回答看来只能是否定的。对于落后的婚姻现状的改造,归根结底要寄希望于社会生产力的展及由此引起的生产、交换和消费形式的进步,寄希望于农村的都市化和农业人口向工商业人口的转移,寄希望于整个社会由家庭本位向个人本位的过渡。
婚姻道德
河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一文中指出:“我们断定,一切以文往的道德论归根到底都是当时的社会经济状况的产物。”(《马集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134页)随着社会经济形态的演变,人们的道德规范也在不断变化着。封建时代以不能从一而终为不道德,而今妇女再嫁不失为道德,阶级社会中夫妻无感但在法律的约束下同居被认为是道德的,而到未来的无阶级社会,无感的同居将被认为是不道德的。在这里,没有一个永恒的、终极的、适用于各个历史展时期的道德规范,道德只能是时代的产物。
5.第十一章 婚姻(5)
恩格斯关于“两性间的关系将成为仅仅和当事人有关而社会勿需干涉的私事”的说法,是今日中国农民所难以理解和想象的,就像牛耕时代的人们难以理解和想象电子计算机时代的许多事一样。***城市的况虽然好些,但是在儿童、老人的社会抚养完全实现之前,真正理想的完全符合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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