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的Xing爱与婚姻(全本)-第7部分(2/2)
此评价中国与丙方在婚外性关系现象上的差异孰优孰劣,只是静观其现状及变化趋势。弗洛伊德宣称,人的河历史就是人被压抑的历史,非压抑性的文明是不可能建立的,文“快乐原则”要屈从于“现实原则”。马尔库塞则认为,尽管在缺乏的社会只能有压抑的文明,但在富足的社会却可以有非压抑的文明,(“在现实原则背后,存在着一个基本事实,这就是缺乏”。)在富足的社会中,快乐原则与现实原则之间的对抗关系也将朝着有利于快乐原则的方向生变化。“爱欲,即爱本能将得到前所未有的解故。”弗罗姆更是用褒赏的口吻提到“现代年轻人从权威主义的道德观所强加于他们的负罪感下解放出来了”。他指出:“总的来说,他们已经抛弃了负罪感。这种负罪慼在犹太一基督教的传统下注入西方人的思想已达两千年之久。他们把超出规范外行动引起的恐惧抛在一边,时这种规范曾在极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的行动。尽管如此,他们并没有变得不道德。相反,他们正探索新的道德准则。”他把年轻人的这种特征称为“一种新的诚实”。我们中国人面临着双重的压抑,一重来自时间一一传统,从年长者与年轻人在婚外性容许程度上的显著差别可以感受到传统的这重压抑;另一重来自空间一一社会,我们生活在一个拥挤和“缺乏”的空间,虽然没有被注人“犹太一基督教”的负罪感,直接的外部压力(社会行为规范的压力)也足以扼杀一切越轨行为。我们也许应当为这个3。7(而不是西方的而庆幸,庆幸我们生活在一个几乎没有婚外恋(或许仅仅是没有人愿意承认有婚外恋行为)的社会中,仴是按照弗洛伊德的观点,我们为此付出了“幸福的丧失”的代价。在研究中国婚外恋问题时,虽然应当注意到无爱婚姻所带来的不幸(这常常是造成婚外恋的银原因),但婚外恋的负面效应也应予以关注,它为婚姻双方以河及当事人三方(有时甚至是四方)带来的痛苦与烦恼往往并不文下于无爱婚姻所带来的不幸。
1.第九章 离婚(1)
引
离婚是依照法定手续解除婚姻关系,也可以说是已婚男女的人际关系的解体,它往往会给当事人带来痛苦,这种痛苦有时甚至能够达到惨烈的程度。然而没有爱的婚姻与不和谐的家庭生活给人带来的痛苦往往并不弱于离婚的痛苦,其痛苦程度有的其至比离婚更加惨烈。近现代历史表明,离婚率将随着社会现代化程度的提高而增长:也就是说,一个步入现代化的社会,就不可避免地要面对这种痛苦。因此,有必要对离婚现象加以研究。
这项研究旨在了解我闰离婚现象的现状,其中包括离婚的原因、过程、后果及人们对离婚所持的观念和态度。过去,我闺报刊上关于离婚问题的文章虽然不少,但严格意义上的社会学研究并不多见,即使是采用社会学方法的研究也多为问卷方法,缺乏对离婚现象的近距离观察。本文试图用社会学个案深人访谈方法对离婚现象做一番客观的观察和研究。
文献综述
研究离婚问题的社会学者多注重以下儿类问题:离婚率的变化,影响离婚率的因素,离婚的原因,离婚的后果。
关于离婚率的研究
根据斯科恩等人的调查,在1888至1945年间,美国、比利时、瑞士、瑞典等国的离婚率十分接近。随后,结婚率呈上升趋势但已停止,离婚率亦呈上升趋势但未停止,初婚年龄则呈下降趋势。
纳奇斯根据在希腊10个城市中所作的调査做出结论说,由于保守的家庭传统、过时的离婚法和缓慢的法庭程序,希腊的离婚率是比较低的。计样本中1962年结婚的有1。2%离婚,1972年结婚的有1。8%离婚,1982年结婚的有口。3%离婚。1983年家庭法的改革使离婚变得容易一些了,预计可能会使离婚率有所上升,但还是远不及美国及西欧其他国家的离婚率高。
西森科对苏联离婚率的研究报告指出,从1940年起,苏联的离婚案件增加了450%,从1970年起增加45%,每年约有350,000儿莆与父母(多为父亲)分离。离婚生于婚后4年内的占36。5,5—9年的占27。3%,10—20年的占23。2,多于20年的占12。6。阿里斯托娃的一项民意河测验表明,苏联未婚女青年对离婚持有如下看法:认为做出离婚决定将会困难的人占56%,对年轻和无子女集者提出离婚这种况容忍程度较高的人占70%,相信只有生违反基本婚姻价值观的行为才应离婚的人占10%。
罗布津斯卡的硏究指出,合法离婚在波兰仅仅是从1946年才开始出现的新事物。从那时至今,离婚率增加了两倍。尤其是大城市居民的离婚率较高,大概是受了工业化与都市化的影响。
库玛盖对日本离婚率的研究展示出另一幅画面。日本在1900年以前离婚率很高,而后持续下降,以1964年为转折点,随工业化与都市化的进程,离婚率又开始回升。近期由于越来越多的女性提出离婚并在离婚后过独身生活,离婚率有继续上升的趋势。然而作者认为,家庭仍然是一个与日本价值观念相符的制度,它对离婚率上升的反作用会在不久的将来导致离婚率的下降。
林将台湾地区的离婚率同达国家做了一番比较。他指出,一般认为离婚率在新教和东正教国家比天主教和东方国家要高,在达国家比在展中国家要高。台湾地区的离婚率低于多数工业国家,怛高于意大利和墨西哥。在台湾,从1947到1950年,离婚率呈急剧下降趋势,1950年后上升,到1954年达到顶峰,后又开始下降,到1968年,下降趋势停止,此后到1973年保持平衡,从1973到1980年又重新阅升。台湾的离婚率以台北市为最高,此外还有30岁以下离婚女性多、30岁以上离婚男性多的特点。
关于影响离婚率的因素的研究
海德卡认为,过去20年间苏联离婚率上河升的原因在于合法离婚的可能性上升了,即离婚的手续文变得容易了,人们的家庭责任感及社会关系对家庭的支持下降,人们对用解除婚姻来解决夫妻不和这一方法的心理准备和接受程度提高了,尤其是年轻人,离婚法庭没有充分挥其调解作用,原因在于缺少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以及性学方面的知识。
2.第九章 离婚(2)
坎波预,在美国,虽然目前离婚率相当高,但有迹象表明,在不久的将来离婚率将有所下降,促成这种下降趋势的因素有以下10种:结婚率下降,结婚年龄推迟,单身者所占比例上升,人们精神健康程度提高,妇女就业已达饱和程度,不会再有大的增加,国内迁移速度下降,美国“文化革命”时期结束,所谓“繁荣的混乱状态”结束,无过失离婚法案的潜在影响已经过去,对离婚后果的恐惧感上升。作者认为,由于这些因素将在一个时期内保持展势头,所以离婚率将会出现下降趋势。
除了对影响离婚率因素的综合研究,还有许多学者做过对单一因索的专门研究。如哈斯基关于社会阶层这—影响因素的研究现,上层社会的离婚率比平均水平低一半,而下层社会中丈夫失业的家庭的离婚率比平均水平高一倍。兰金等人则研究了子女因素对婚姻#久性的影响。他们作了两项假设,第一项是有子女的家庭中婚姻关系会持久一狴。以5年为是否持久的尺度,研究结果肯定了这项假设,第二项假设是,有两岁以下儿童的家庭,婚姻关系会持久一些。但研究结果否定了这项假设,换之,是否拥有两岁以下儿童与婚姻持久性不相关。
关于离婚原因的研究
在苏联有不少社会学家做过关于离婚原因的研究。塞维利娜等人指出,家庭关系最不稳定的是年轻人和大城市中的家庭。离婚原因中性格不和占32。1,酗酒占22呢,冲突占19。8。作者认为导致离婚的原因大多属于心理方面,因此建议增强婚姻咨洵服务。(塞维利娜,1983年)西森科的硏究现,在蓝领工人中,因酗酒导致离婚的比例最高,而白领工人的离婚原因则多为性格冲突。(丙森科,1982年)莫斯科夫将苏联离婚的主要原因概括为酗酒、通j、感不和及住房问题。女一性性角色的变化也是离婚率提高的原因之一。此外,丈夫的虐待和婆家方面亲戚对婚姻关系的干涉有时也会成为离婚的原因。
杰科伯逊撰写了一部以“美国的婚姻与离婚”为题的社会学专著,论述了在“无过失离婚法案”颁布之前构成离婚案的主要原因包括:家庭暴力;遗弃;通j;酗酒;拒绝抚养;综合原因。其他比较少见的离婚理由还有:重婚、骗婚、恶疾、重罪或其他犯罪行为、性无能、人狱、**、感不和、婚前受孕及自愿分居等等。
关于离婚后果的研究
邓拉洛克等人的研究将离婚者银与结婚者加以比较,现前者在生活满意度、性满意度及自我河评价诸方面都不如后者,前者比起后者看心理医牛的频率也更高。
西森科指出,离婚给苏联造成的不良后果是导致生育率下降、儿童抚养质量下降以及精神病和酗洒现象的增加。安布罗斯在1981年对英国男性离婚者的调查表明,67的调查对象生过精神健康方面的问题,33%的人出现了新的疾病。67的人离婚时有小于16岁的子女,但其中55的人未获得子女抚养权,有的想见子女但由于前妻的仇视而受阻,有的由于住处遥远难以相见。70%的人在经济上受到影响,67的人刚离婚时感到工作动力不足,何这种感觉随时间的推移有所减轻。许多人由于离婚失去了旧有的朋友或改变了熟悉的社会关系网络。
关于男女两性对离婚的适应能力也有不少研究。泽斯等人的研究现,离婚的最终决定一般都是女方做出的,而女性对离婚的适应能力比男性强,其标志是女性的自杀**显著低于男性。由于结婚对男性健康的正面影响比对女性明显,有人提出离婚对男性健康更加有害的假设,但实证的研究并没有证明这—假设。
还有许多关于离婚对儿童的影响的研究。有统计资料证明,离婚率的提高与儿童精神病病率的增加有关。罗布津斯卡研究了波兰的离婚法,现它虽然作过几次有利于保护儿童权益的修改,但对母亲的权益考虑不够。由于住房和食物日用品的短缺,在离婚后的一段时间里,离婚的母亲的生活会受到损害。
3.第九章 离婚(3)
研究结果
由于离婚者在全人口中所占比例甚小,我们放弃了随机抽样的方法,而釆用非随机抽样的方法。***具体做法是:先在报刊上刊登广告,征集离婚者自愿参加调查,然后用深入访谈的形式进行调查。由于广告登在《北京晚报》上,34名接受调查的离婚者中除一名系外地借调在京工作人员之外,均为北京市居民,对每位调查对象的访谈时间最少3个小时,多者长达十几个小时,一般4个小时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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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原因
调查现,导致离婚的几个主要原因依次为:婚姻基础不好;婚后一方或双方生过失;性格不合;性生活不和谐。多数离婚者的离婚原因并不限于一项,而往往是多因的,即每一个案的离婚原因町能不只是上述四项中的一项。
所谓婚姻基础不好是指婚姻并非双方充分自愿和自由恋爱的结果,而是或迫于家庭、社会压力勉强凑合,或权衡利弊得失草率成婚,或为结婚而结婚“男大当婚,女大当嫁”又例如有一女性离婚者婚前从未对异性感过兴趣,也从未产生过结婚愿望,但见周围适龄女性都结了婚,只剩她自己,深恐再不结婚将被视为怪异,违心地找对象,谈“恋爱”,匆忙成婚。面对不愿的既成婚姻,她在新婚之夜便以泪洗面。另一女性申离婚者婚前与其夫相识4年,并不相爱,但因“恋爱关系”已银定,且同事亲友都已知道,怕再改变“跟对方说不出口,跟大河家也无法交待”,于是结婚。婚后终日盼望丈夫出差不归,形文同路人。一离婚者因未能与投意合的恋人结合,自己又“不能没有个家”,遂与别人草率成婚,婚后“心中一直抹不掉恋人的影子”,与配偶既无共同的房屋财产,也无共同语,甚至连性生活也没有。婚娴持续两年,离异时女方仍为chu女。还有一位离婚者在并未下决心与女友结婚的况下,冈单位分房,“今大登记明天就可分房,不登记则连止住着的集体宿舍都可能保不住”,于是匆忙登记结婚。结果房子分到了,女儿也出生了,两人却终于分手,不带孩子的一方不得不重新搬回集体宿舍。
调查中我们还现,在当事人年龄为40岁以上的离婚案中,婚姻基础往往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和政治色彩,而年轻人的离婚案则个性色彩较浓。例如,一位42岁女性离婚者出身于高级知识分子家庭,“文革”中其父挨整,家被抄。一位出身工人家庭的男同学同她的遭遇,将被红卫兵抄走的部分物品偷出归还她家。她为报恩与男方结婚。但由于出身、经历、教养的不同,婚后缺少共同语,在有了两个孩子的况下仍不得不离异。另一位44岁的离婚者因其父为历史反革命,“文革”初期全家即被遣送兴凯湖劳改农场,因牛活所迫与一劳改犯结婚,后终离异。
在当时社会风尚的影响下,有些感细腻的人故意去找“大老粗”,借以改变自己的“小资产阶级立场和调”,夯些“出身不好”的人设法与“出身好”的人结婚以改变本人和子女的阶级地位。一位离婚者遵从父亲“找对象—定要找出身好太且各方面条件不如自己的人,以免受气”的临终遗嘱作为择偶标准,酿成了日后的离婚悲剧。
人们为什么会在婚姻基础不好,甚至根本没有结婚意愿的文况下勉强凑合、草率成婚呢?除去当事人各种各样的个人原因之外,强大而统一的社会规范无疑起着极大的作用。在中
国,到了“岁数”不结婚是违反“般行为规范的,不仅会被视为怪好,而且会在实际利益上受到损害,如住房、人党、提拔、使用(调查中现,不派未婚女性到国外工作是某些涉外单位的不成文规定)等都受到不问程度的影响。一位男性离婚者愤懑地说:“在中国,不结婚就得不到人权!”
闪婚后—一方或双方生过失而离婚的我们称为过失离婚。所谓过失,既包括通j、外遇,也包括一方与第三者有一般异性接触而为配偶所不容者。据一位离婚者称,其夫与第二者姘居达五六年之久,既不回家,也不给孩子生活费,以致六七岁的儿子儿乎记不起父亲的模样。一离婚者说,“我与丈夫分手是在忍无可忍的况下才决定的。我们婚后刚生下孩子,他就开始有了外遇。他根本不管孩子,星期天也不荇家,整天像丢了魂儿似的,找人约会谈说爱,—好就是—两年。等人家结婚了,他很快又认识一个新的,又是一两年。就这样先后有三次外遇,他无论如何表示痛悔也改不了,我只好带着孩子单独生活,让他接着去做那无休无止的浪漫感游戏吧!”
4.第九章 离婚(4)
在我们调査的个案中,上述典型的确有证据的通j和外遇只是少数,多数况是由对配偶的一般婚外异性接触产生猜忌开始,使夫妻关系蒙上阴影。***双方的神经都过于敏感,理解宽容程度过低。例如,一位男性离婚者因听说其妻在单位宣称准备离婚而怀疑妻子有了外遇,导致15年婚姻的破裂。实际况是,其妻对单位以男方为主的分房条件不满,便假称准备离婚,意思是“看你还拿什么理由不给我分房”。有多事者传了闲话,加之作丈夫的一向惟恐失去漂亮的妻子,无端的盘问猜疑使妻子难以承受。直到离婚后丈夫才幡然悔悟,妻子却因离河婚过程中挨过丈夫的拳脚而心灰意冷,执意不肯复婚。还有一文位男性已婚者与单位一年轻女性在暗房里冲洗照片,妻子知道后无端指责并告领导,婚姻从此产生裂痕,冲突愈演愈烈,终致离婚。
性格不合是导致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此类离婚者一般都承认对方是好人,也无外遇,但就是合不来。有的是—方喜欢清静,另一方却偏偏喜欢热闹,有的是一方喜欢干净整洁,另一方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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